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3日被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8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并于今年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共同犯罪。
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利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九万四千七百九十四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利某某退出的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中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十万元折抵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