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鲁克股份公司等与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以下称“阿里巴巴案”)中,域名服务提供商阿里巴巴公司收到原告商标侵权的投诉通知并转交域名注册人后,后者反通知阿里巴巴公司涉案域名不侵权并提供了商标证等证明材料。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未采取停止解析的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海淀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注册及解析机构,不具有判断涉案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专业能力和条件。此外,停止域名解析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用户无法通过域名直接访问涉案网站全部内容,与针对具体侵权信息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效果完全不同,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未停止解析、仅将侵权通知转通知给被投诉人可以满足“必要措施”的要求。
而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某、云木公司侵害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虎牙案”)中,虎牙公司认为刘某注册的域名“huya.com.cn”会跳转到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而云木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接到虎牙公司通知后对域名未做处理,构成帮助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收到原告要求停止被诉域名解析跳转的律师函后,作为域名服务商的被告明知用户存在恶意跳转域名行为,除实施转通知外,有能力停止解析而没有及时停止解析,致使相关跳转行为一直持续,应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家伙太懒了,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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